西安市建设工程雁塔杯奖
(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筑业企业强化质量管理,争创一流工程,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参照《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建设工程雁塔杯奖(市优质工程)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项(以下简称市雁塔杯奖)。
我市境内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由工程承建施工企业自愿申报或区、县择优推荐申报市雁塔杯奖。
市雁塔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当年评选、当年表彰。
第三条 市雁塔杯奖评选,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下,由西安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四条 申报市雁塔杯奖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且属建成使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通信、电力工程等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
(二)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城镇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河湖治理等建设项目;
(三)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道路照明、园林、绿化、环卫等市政工程;
(四)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县域可放宽至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教育、科研、商业服务、文化娱乐、旅游服务、客运、体育场、图书楼、办公楼、写字楼、博物馆、会展馆、商场等公共性建筑物;
(五)住宅工程(包括单体住宅、住宅小区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县域可放宽至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六)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及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及以上,城市地铁、轻轨10公里及以上;
(七)长度500米及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及以上的公路隧道;
(八)旧城改造中30000平方米及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及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及以上配套的别墅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集中开发建设,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群体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建筑;
(九)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十)单体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仿古建筑,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古建筑修复工程,30米高度及以上古塔修复工程;
(十一)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或工程规模较小,但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特殊工程项目、有特殊影响或纪念意义的项目,也可申报评选。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等专业工程还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大中型项目相关标准。
第五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
(一)西安市行政辖区以外的工程项目;
(二)未超过总体工程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改造工程;
(三)保密工程、地下隐蔽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西安市雁塔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西安地区建筑业行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获奖工程数量,按核验得分多少择优评定。
第七条 申报市雁塔杯奖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由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和部颁设计标准、规范要求,并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
(二)严格执行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的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优良标准。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抗震和节能规范要求并经检验合格;
(三)申报企业应无诚信方面的不良记录,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并已获得“西安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称号,原则上应是西安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四)工程技术资料完整、规范、真实、有效;
(五)建设单位已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并经当地区、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申报工程应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和安全问题;
(七)住宅小区工程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
2. 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
3. 所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全部合格。
第八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所有企业共创市雁塔杯奖,一项工程除主要承建施工企业外,满足以下条件的主要参建施工企业也可参与评选: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或超过1000万元;
(三)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第九条 两家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市雁塔杯奖。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果由多家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可由多家企业共同申报,或者由小区开发单位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市雁塔杯奖的工程由主要承建施工企业提出申请或由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企业共同提出申请。评选资格初审由西安市雁塔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初审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西安市建设工程雁塔杯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五)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3000字以内);
(六)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证;
(七)施工图审查报告(包含施工图综合审查结论、各专业审查结论、节能、消防专项审查意见书)及节能验收报告;
(八)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备案资料;
(九)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十)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色照片20张和影像资料(包括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实况)。
第十二条 申报市雁塔杯奖核验的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使用由西安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的《西安市建设工程雁塔杯奖申报表》,表内签署意见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申报表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真实、有效;
(三)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差异,应附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三条 西安建筑业协会组织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工程进行复查。
工程复查专家根据复查专业需要从西安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听取工程特点、先进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的实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二)听取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住户代表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承建施工企业和参建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三)查阅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凡是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各有关方面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五)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核查表和核查报告。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五条 西安市建设工程雁塔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雁塔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市雁塔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十六条 西安市建设工程雁塔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会议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专家复查组的复查汇报资料,通过查阅资料、观看工程影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九条 评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同意票数占出席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者,该工程即获评审通过。
第七章 表 彰
第二十条 西安建筑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得市雁塔杯奖工程的主要承建施工企业授予西安市建设工程雁塔杯奖奖杯、证书,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参建施工企业颁发获奖证书,在全市通报表彰。主要承建施工企业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荣誉标志。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市雁塔杯奖工程的施工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增加信誉分。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可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工程项目,应当坚持标准,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做好工程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直至撤销其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市雁塔杯奖的工程,在使用中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时,评审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取消该工程所得的荣誉,收回奖杯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 获得市雁塔杯奖的工程可推荐参评长安杯奖(省优质工程)。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安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发《西安市建筑工程雁塔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西建协发 [2008] 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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