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市地铁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的使用管理,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结合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使用的质量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合理确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工期。预拌混凝土的采购应纳入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建设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或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不得采购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二)施工单位在签订预拌混凝土合同前,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对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实地考查,并将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情况按相关程序报监理单位审查。
(三)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四)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开盘鉴定和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签字确认;对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泵送、浇筑、养护等过程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对预拌混凝土的不合格产品和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纠正和举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预拌混凝土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涉及混凝土产品质量和实体结构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涉及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质量隐患(包括: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等情况) ,及时反馈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并于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二、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
(一)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现场验收检验制度
1.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预拌混凝土到达施工现场时,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执行进场验收、坍落度检测和抗压、抗渗强度等见证取样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形成书面记录。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建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室(箱)。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混凝土试块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试块制作时应明确标识成型日期、强度等级和工程部位。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块,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不得抽撤标准养护28d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
3.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必须对试块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二)加强施工过程中混凝土质量控制
1.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方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审查和技术交底工作。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一线操作工人的技能培训,加强对操作人员操作过程的检查。
2.混凝土进场检验和浇筑过程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进行,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并对混凝土浇筑过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坍落度,严禁在泵送和浇筑过程中向混凝土拌合物中随意加水。混凝土浇筑完毕,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进行养护,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养护龄期。
用于检查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放在防破损、防丢失(专用)钢筋笼内并置于在建工程的代表部位。试块必须清晰标注工程部位、强度等级、留置时间等信息。
3.梁柱接头核心区域施工过程中,要确保核心区域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后浇带部位施工时,其模板支撑体系应为后拆体系,杜绝先拆除再支撑;对有防水要求的后浇带混凝土,若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除进行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试验外,还应进行限制膨胀率试验。
4.监理单位必须对混凝土浇筑全过程进行现场旁站监督,对混凝土的养护进行巡视。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采用简易方法或工具对达到龄期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实体及时、独立地进行混凝土强度平行检查。
三、加大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的监管力度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中省市质量提升精神和部署,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充分认识混凝土质量的重要性,加强本辖区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标准养护试块制取、同条件试块留置以及浇筑施工过程加大执法频次和力度,督促参建各方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及时上报市建委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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